关于进一步严格管控城区机动车通行的公告
为坚决切断病毒传播途径,坚决遏制疫情蔓延,针对前期各单位出具的证明不规范、不便于识别的情况,按照市疫情防控指挥部交通保障组相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各部门出具的通行证明,便于执勤民、辅警识别,更好地做好疫情防控,现就规范车辆通行证明、严格管控城区车辆通行公告如下:
一、除“六类车辆”(公务用车;货车;救护、消防、抢险、警车等特种车辆;医护人员乘坐车辆;持有“省指挥部”或“市指挥部”通行证车辆;“市指挥部”批准跨县市区临时通行车辆)、运输“三类物资”车辆(医疗救援物资;群众生活物资;水电油气、粮油蔬菜、养殖饲料、春耕物资等)、“四类人员”(医护人员;医药物资从业人员;从事抗疫公务人员;水电油气、通讯网络、粮食蔬菜等保障基本生活工作人员)驾驶车辆以外,确因防控疫情工作需要出行的车辆,必须到所在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办理通行证。
二、原各乡镇政府、村、社区,部分企业、物业等部门出具的通行证明的,需重新到张湾区、茅箭区、经济开发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办理通行证。
三、自15日上午8:00起,交管部门加强对出行车辆检查,对无通行证违反市防控指挥部通告出行的,交管部门一律依法予以处罚、劝返并曝光,涉及公职人员、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将通报至所属单位和纪委监委。
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2020年2月14日
编辑:李亚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