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红牌”电动车将全面禁行 征求意见时间延长

时间:2022-04-06 17:01 来源:十堰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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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长征求《关于禁止违标电动车生产、销售和上路行驶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修订意见时间的公告

为更广泛、全面征求社会各界对《关于禁止违标电动车生产、销售和上路行驶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现决定将征求意见时间延长至2022年4月29日

特此通告。

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2022年4月4日

以下为《关于禁止违标电动车生产、销售和上路行驶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全文。

关于禁止违标电动车生产、销售和上路行驶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及其省级相关部门要求,通告如下:

第一条 违标电动车禁止上路行驶

我市违标电动自行车(指悬挂白底红字牌照的车辆,以下简称“红牌车”)过渡期为2019年4月15日至2022年4月14日。自2022年4月15日起,所有违标电动车(包括未经车管所核发机动车号牌的二、三、四轮电动车和红牌车)禁止上路行驶

本市红牌车应当立即到辖区交警大队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条 禁止生产、销售违标电动车

禁止生产企业生产违标电动车。

禁止销售违标电动车(包括省内、省外非车管所核发牌照的电动车)。

所有违标电动二轮车可以到销售单位换购合标电动自行车。

第三条 违禁法律后果

对违规上道路行驶的,依法予以处罚。

对违规生产、销售的,依法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予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违反本通告其他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处理。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十堰市公安局

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征求意见时间延长至4月29日,请您通过电子邮件540604066@qq.com,或信函寄至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河北路28号法制大队604室(邮政编码:442000)

联系人:王立明

联系电话:0719-8897068

编辑:张红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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