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6日,十堰市城管委发布《关于拆除楼顶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通告》,要求中心城区各相关单位(个人),于2023年12月31日前自行拆除违规设置的楼顶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
拆除类型主要为两类,即茅箭区和张湾区内违规设置(未经审批擅自设置、审批到期后仍未拆除)的建筑物楼顶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存在安全隐患需要拆除的楼顶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
通告要求各相关建筑物的产权单位(个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设置或使用单位(个人)于2023年12月31日前自行拆除楼顶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逾期未拆除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予以拆除。因拆除造成的损失,由建筑物的产权单位(个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设置或使用单位(个人)自行承担。(秦楚网 记者 叶楚榕 通讯员 夏鑫垚)
编辑:陆兴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