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离婚前转移财产!十堰法院这样判!

时间:2024-06-04 08:20 来源:十堰广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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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广电讯(全媒体记者 赵慧 通讯员 王诗君)夫妻感情破裂,眼看婚姻即将走到尽头,丈夫小张却在离婚前多次转移与妻子小华的共同财产,十堰法院这样判了!

近日,茅箭法院受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被告小张在原告小华起诉离婚前,将所办理的基金和理财陆续部分赎回,并转出大额资金、多次支取银行账户中的现金,存在离婚期间转移财产的行为。

茅箭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何新介绍,小张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各种手段支取名下财产,显然损害了小华的合法权益,属于婚姻关系中的过错方。小华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法院在判决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过错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故本案中除双方已经达成财产处理协议的部分外,原告小华可多分得夫妻共同财产,小华分得夫妻共同财产58%、小张分得夫妻共同财产4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编辑:张红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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